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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誉川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采购民商案件法律服务 比选公告

时间:2024-08-19    点击量:659

成都誉川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采购民商案件法律服务

比选公告

 

因成都誉川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的纠纷案件,现需采购法律服务,拟通过内部比选招采法律服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参与比选。

一、采购内容

(一)服务内容

为成都誉川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上述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如有)、申请保全、执行等阶段相关的法律服务,直至收回货款。

(二)服务要求

为成都誉川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该民商案件二审阶段的法律服务,包括案件咨询、代理诉讼服务。

二、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取得执业执照,并有类似案件代理从业业绩。律师团队不少于3人(1名负责律师、2名辅助律师),其中负责律师必须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

三、比选保证金:本项目不设比选保证金。

四、比选文件的获取

本项目比选公告发布在www.slhm.cn,参选机构自行下载,获取比选文件。

五、比选时间、地点

(一)时间:2024年8月23日下午15:00

(二)地点:成都誉川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

六、比选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成都市温江区天乡路三段2号

联系人:陈老师    电话:13882264920

                   

成都誉川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9日


 

 

成都誉川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采购民商案件法律服务

 

 

 

 

 

 

 

 

     比选发起人:成都誉川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024    8    19  


一、前附表

序号

 

内容规定

1

项目名称

成都誉川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采购民商案件法律服务

2

项目范围

因成都誉川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的纠纷案件,现需采购法律服务,为成都誉川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该民商案件二审阶段的法律服务,包括案件咨询、代理诉讼服务。

3

项目内容

为成都誉川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该民商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如有)、申请保全、执行等阶段相关段的法律服务,直至收回货款。

4

资金来源

第三方企业自有资金

5

计费方式

采用基础价+风险代理部分

6

上限控制价

计费最终总额控制价:29.9万元

7

报价方式

比选申请人对比选项目内容中工作内容作出详细报价。

8

合同期限

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成都誉川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该案件取的二审胜诉判决生效后,且服务方完成委托方所有委托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调解、自行和解、撤诉、裁决、判决等方式结案)结清全部律师费之日终止

9

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取得执业执照,并有类似案件代理从业业绩。律师团队不少于3人(1名负责律师、2名辅助律师),其中负责律师必须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

10

获取比选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比选文件售价

时间:2024819日至 8  22

地点:成都誉川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

方式:凡有意参与的潜在比选申请人,请联系成都誉川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老师(13882264920www.slhm.cn自行下载,获取比选文件。

售价:比选文件不收取费用

11

比选有效期

30

12

比选申请文件份数

纸质版一份,加盖公章

13

比选申请文件递交地址

地点:成都市温江区天乡路三段2号

14

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日期

2024 8  23 14:30  

15

比选时间、地点          

时间:2024   8 23  15:00

地点:成都誉川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

16

评比办法

综合评排名法

17

中选通知

比选人根据评比小组的评比结果在比选有效期内向中选的比选申请人发出中选通知书。比选人无义务向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解释未中选原因和退还其比选文件。

18

比选保证金

本项目不设比选保证金

19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设履约保证金

20

联系方式

联系人:老师 13882264920

21

其他事项

中选单位如放弃中选资格,则比选发起人有权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其参加比选发起人的任何采购活动。

二、比选报价说明

申请比选报价见比选须知前附表第7项所述。

三、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

(一)比选申请文件编写注意事项

    1.比选申请人应认真阅读比选文件,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比选申请文件。如果没有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没有对比选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有可能导致该比选申请文件被拒绝。

    2.比选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指本比选项目所涉及的最低人员配置、价格、服务及其它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

    3.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所有来往函件统一使用中文(特别规定除外)。

    4.比选申请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比选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二)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

比选申请文件由资格审查部分、商务部分两部分组成

1.资格审查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执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除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场外);

4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加盖单位公章);

6过往业绩:代理律师代理过类似案件的从业业绩(加盖单位公章)。

7)拟派往项目团队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代理方案(加盖单位公章);

2)报价表或报价单,附详细的价格组成(加盖单位公章);

四、评比

(一)评比小组

1.本项目的评比小组由比选人随机抽取5名员工组成

    2.评比小组成员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比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比小组成员应对整个评比活动保密。

    3.评比小组成员不得在比选期间私下接触参加比选的参选人员,不得接受参选人或相关人员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参选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与评比工作有关的内容情况。比选人应当对参选人报送的文件内容保密,比选人及参与者不得泄露。如果参加竞争的参选人试图采用不正当手段对评委施加影响,取消其比选资格。

4.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操纵、干预评比过程和评比结果。

(二)评比

比选人将于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评比会议。

(三)评比工作相关要求

1.本次比选的工作由评比小组负责。

2.出现下列特殊情况之一,本次比选无效,本公司将重新组织比选:

1)在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到达时提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比选申请人少于3家的;

2)比选申请文件有效的比选申请人仅有2家,且评委认为没有竞争力的;

3)有效比选申请文件只有1家或0家的。

3.评比过程的保密性。评比小组成员、有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知情人不得透露对比选申请文件的评比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比选有关的其他情况。

4.比选申请人在评比过程中所进行的力图影响评比公正性的活动,可能导致其中选无效。

5.比选申请文件的澄清或说明

1)评比时评比小组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比选申请人就其比选申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错误等的内容予以澄清或说明。

2)比选申请人对要求澄清或说明的内容应在评比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该澄清或说明函应有比选申请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名。

3)比选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函作为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4)比选申请人对比选申请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比选申请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的实质内容。

   (四)比选申请文件评比相关要求

    1.比选申请人资格审查

    只有通过资格审查才能进入下一步的评比,资格审查资料有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其资格审查视为不通过。

    2.比选申请人或其比选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比选申请文件将视为无效或作废处理:

    1)比选申请文件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未经比选申请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不按要求提供资料的;

3)逾期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

    4)比选申请文件内容不真实的;

5)比选申请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比选文件的要求的; 

    (五)确定中选人

评比小组将按照方案最优、价格最低、律师业绩最佳等条件进行综合评分排名。如排名第一的比选候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比选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比选条件的,比选发起人可以按照评比小组提出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比选。

    (六)评比结果公示

   1.在评比结束后,比选人将电话通知比选申请人,书面通知中选人。

   2.比选申请人如对评比结果有异议,在评比结果通知三天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比选人提出质疑。比选人应当在收到比选申请人的书面质疑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七)中选通知书

1.比选人将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

2.比选人无义务向落选的比选申请人解释落选原因和退还比选申请文件。

3.中选人如放弃中选资格,则比选人有权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其参加比选人发起的任何采购活动。

4.中选人被废除中选资格后,比选人有权将标的授予预备中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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